斥资百万买私募产品,3年后只剩下不到20万元,提出诉讼后,私募管理人直接回怼:产品并非保本产品,已经卖者尽责,买者应该自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人董先生2015年买的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鼎新”)旗下基金,由于投资标的股价暴跌并摘牌,产品净值从1元跌至0.2元以下。
随后,董先生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双方就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否需要赔偿本金、能否清算基金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
私募产品3年亏超80%
时间回到2015年4月。当时,新三板投资颇为火热,董先生也因此选择投资相关私募产品。
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日,董先生出资101万元认购中融鼎新旗下的白羊1号产品,并在4月15日签署了《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和《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等。白羊1号产品于2015年4月3日成立,延续期间为2年,资金全部用于投资新三板挂牌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
不过,由于2015年底的政策变化,2016年中科招商股价一路走低,当年中融鼎新便在官网发布了针对白羊1号基金展期的征询意见函,2017年1月公布征询结果,超七成投资人同意展期。
2018年8月,中融鼎新发布白羊1号基金份额净值通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标的的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强制终止挂牌。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征询意见的约定,基金以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当月全月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进行估值。据此计算,该基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985元。
看到三年前的100万变成如今的不到20万,董先生“坐不住了”,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
董先生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中融鼎新存在先打款后签合同,未履行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亦未对他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导致他在未充分认识该基金风险的情况下购买基金产品。而且中融鼎新推介材料中“新三板正处于历史投资机遇期”、“中科招商是国内最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机构”等描述皆为夸大耸动内容。
基于此,董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中融鼎新支付其投资本金及认购费101万元,以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3万元。如该请求未能得到支持,董先生请求判令中融鼎新对白羊1号基金组织清算。
管理人称已经卖者尽责
对于董先生的诉讼请求,中融鼎新辩驳称,公司在宣传阶段充分说明了白羊1号的各类风险,对原告的资金情况、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也进行了充分了解,宣传推介过程亦是合法合规,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另外,中融鼎新认为,在基金运行、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的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与此同时,受市场风险和政策因素的叠加影响,中科招商股价自2015年中大幅下跌并持续低迷,终又因不符合挂牌新规而被强制摘牌,白羊1号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公司在投前、投后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已经“卖者尽责” 。 因其他与公司完全无关的内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应当“买者自负”。
对于董先生清算的诉求,中融鼎新表示,针对证监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中科招商已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不足以影响对白羊1号投资标的的投资判断。在并未影响中科招商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若中融鼎新盲目处分投资标的,反而属于未勤勉尽责,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中融鼎新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中融国际信托全资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于2015年1月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具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截至2021年末,中融鼎新及子公司受托资产规模达201亿元,存续基金共计58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显示,中融鼎新存在诸多“合规漏洞”,比如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等。
风险提示有瑕疵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在担任产品管理人职责履行中未见有失,但风险提示和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过程存在一定瑕疵。
比如,董先生在2015年4月1日向中融鼎新转款认购白羊1号,但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文本是在2015年4月15日。这一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由于风险提示及调查问卷均与基金合同在一起,从而导致了风险告知方面的瑕疵;中融鼎新的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向投资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
基于此,法院判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但对于产品清算的诉求,法院表示,中融鼎新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终止后及时组织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由此产生其他纠纷。如投资者认为案涉基金存在约定的终止事由,可以另案主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投资期限较长、波动较大,需要在风险提示、风险告知上更为谨慎小心。同时,投资人选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基金所投标的的风险等级,认购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在筛选管理人时,提前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选择合规风控较为严谨的私募。”沪上一位私募研究员表示。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也提示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时如何“避雷”。一是从管理人公示信息下手,中基协对私募的信息披露非常完整、细致,投资者应该对其提示的合规风险保持警惕;二是向违规公开展示业绩、承诺保本与保收益的私募说不。部分违规机构会为了募集更多资金,降低投资门槛,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承诺远超市场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三是关注私募净值是否真实可靠,部分私募惯用的手法就是首先用自有资金做出成绩打出名声,然后将此部分基金进行清算,靠短期业绩吸引投资人,投资人可通过查询多个第三方平台数据,交叉验证私募产品净值的真实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