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深市上市公司纳思达(SZ002180,股价48.37元,市值684.94亿元)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从这份《关注函》来看,深交所要求纳思达就控股股东赛纳科技涉嫌通过收益权互换等方式,绕道减持一事进行说明。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底~2016年初,纳思达的控股股东赛纳科技曾和太平洋证券签订了一系列股票收益权互换合同。但之后上市公司对股票收益权互换的相关合同细节并没有进行公告。
赛纳科技究竟以收益权互换的名义进行了多少减持?相关减持动作是否涉嫌违规?现在回头来看,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多年,但这些问题仍然是一笔笔绕不开的“糊涂账”摆在了市场面前。5月25日晚间,公司公告的对《关注函》回复中就这些疑问进行了说明。
收益权转让与股票质押混淆
从5月20日深交所向纳思达发送的《关注函》来看,深交所要求纳思达就控股股东赛纳科技涉嫌通过收益权互换等方式,绕道减持进行套现一事进行说明。
据该公司对《关注函》的回复披露,2015年底~2016年2月初,赛纳科技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及一系列相关合同,将其持有的4608.23万股股票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太平洋资管计划。
不过,记者查阅历史公告发现,纳思达此前并没有对《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的细节进行披露。
在去年4月20日的一份公告中,纳思达曾披露了一些与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的痕迹。当时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与太平洋证券(代表太平洋证券东方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但从该公告后续对这一股票收益权转让项目前因后果的回顾来看,公司收益权转让项目与普通的股票质押的概念有些模糊不清。例如,这份公告显示:“2015年12月31日,赛纳科技将其持有的23060000股及其孳息(包括送股和转股)质押给太平洋证券……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披露的《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图片来源:2016年1月7日纳思达披露的《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截图
然而,从纳思达于2016年1月7日披露的《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来看,这俨然就是一次普通的股票质押,从公告中找不到和收益权互换相关的内容。
图片来源:5月25日纳思达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截图
在纳思达后续公告的《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2016-012)中,同样对收益权互换只字不提。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赛纳科技质押的还是限售股。
收益权互换这项业务虽然看起来有点像股票质押,但是和股票质押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比如,股票质押一般不涉及减持(强行平仓的情况除外),而收益权互换,质押方可以直接通过减持来还债。
例如,纳思达5月25日晚间披露的公告写明,上述收益权互换这项业务最终是通过减持来完成资金兑付的。“自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即2018年10月22日)起的六个月内(实际按实施时的相关法规进行),太平洋资管计划分批解除标的股票质押后,由赛纳科技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将其出售股票所得款项通过银证转账形式从赛纳科技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划转进入赛纳科技开立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并最终划付至定向太平洋资管计划托管专户。”
对于上述纳思达在公告中将收益权转让项目与普通的股票质押混为一谈,是否涉及信披违规问题?日前记者向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发去了采访函。
宋一欣律师认为,“股票收益权互换+大宗交易减持,似乎是找到了现行法律的缝隙,但是,股票收益权互换并不是一般的股票质押,必须加以信息披露。如果没有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客观上侵犯了相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法之嫌。相信监管部门很快会出台相关规则。”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在回复记者发去的采访函时表示,“股票收益权转让,实质是赛纳科技将所持纳思达的限售股权交给太平洋资管,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一般会约定原股东回购股权。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二是回购溢价。这样的方式,对收益权转让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会带来一定风险,若上市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其收益。而倘若不能按期回购,则赛纳科技出质的限售股权则会被强制执行,属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事件。”
万淼焱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将股权进行质押,属必须披露信息。但纳思达仅披露了股份被质押,而对其风险未足够提示。
就赛纳科技开展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的信息披露合规性,近日,记者曾致电纳思达,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的回答显得有些含糊其辞:“虽然当时可能没有把全部的东西进行公告,但我们是走了正规程序的。”
万淼焱律师则是向记者分析指出,如前所述,此为典型的存在重大遗漏的“不完整披露”。
此事件,应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予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万淼焱律师向记者表示,“总体来看,这就是一个违反信息披露完整原则的重大违规行为。”
收益权互换存“打擦边球”情形
上市公司减持手法向来多样,比如:多种减持方式的综合运用、持股比例减至5%的“精准减持”、利用收益互换的锁价“存量定增”,以及在场外期权的基础上推出了“溢价减持”以及由于资管计划到期而被迫终止的“被动式减持”等。
事实上,此前,深交所曾要求纳思达说明:赛纳科技是否通过创新产品业务规避限售期不得减持的规定?
那么,这项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究竟有没有可能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套现?赛纳科技究竟又是否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形呢?
某主板上市公司董秘日前在微信上向记者介绍道,“收益权互换是很早就有的业务。以前是在定增里面用到过收益权互换,类似于通过券商加杠杆参加定增,券商获利的方式是拿固定收益,也有拿后端分成的。”此外,他表示,收益权互换很少用在减持方面,一般在定增和二级市场博弈方面会用到。
图片来源:5月25日纳思达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截图
然而,赛纳科技的做法却被认为存在通过收益权互换绕道减持的嫌疑。
根据纳思达的公告,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在2015年、2016年和太平洋证券签收益权互换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限售股做质押的(而这些限售股到2018年才解禁),这就形同通过收益权互换把限售股提前套现了出来。
图片来源:5月25日纳思达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截图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纳思达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除股票收益权外,股票收益权转让不涉及标的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等其他权利的转让。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至赛纳科技卖出标的股票的期间,赛纳科技仍然是标的股票的股东,以其自已的意志一直享有和行使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并未让渡给其他方。”
此外,纳思达还在公告中强调,“赛纳科技亦一直作为标的股权的股东享有标的股票的分红权。”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纳思达之所以在公告中强调自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赛纳科技仍享有对应标的股票的分红权、表决权等权利,旨在表明赛纳科技通过股票收益权互换只是转让了部分股票权益,因此这就不是实质性的减持。
上述主板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指出,“如果(赛纳科技和太平洋证券)仅仅签一个协议,没有做相应的权益划转的话,那我觉得其实是个‘擦边球’;如果说有权益划转的话,那肯定是违规的,因为他已经实现了实际性的减持了。”
而在他看来,尽管纳思达在公告中可以自圆其说,但收益权互换仍然有“打擦边球”的嫌疑,“股东有融资需求可以做股票质押,而收益权互换是个‘擦边球’。”
万淼焱律师则是向记者表示,“通过收益权互换实现‘绕道套现’,是典型的创新型操作手法,目前还无法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尚待制定严格监管措施。”
另外,就太平洋证券是否通过上述收益权互换业务,帮助纳思达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实现“违规减持”,以及太平洋证券收益权互换业务的开展现状等疑问,昨天下午记者向太平洋资管方面发去了采访函。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