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6月12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1084刑初6号,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捷禄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刑)向公司销售铅锭,以支付票面金额6.3%-6.7%开票费的方式,由上海捷禄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9份,金额合计77,765,582.99元,税额合计13,220,149.41元,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上海捷禄金公司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进项税额1322.01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公司1322.01万元。追缴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6.1万元,追缴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39.66万元,追缴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6.44万元。
鉴于公司与上海捷禄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刑)向公司提供合同数量的铅锭,上海捷禄公司向公司出具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发票,公司向上海捷禄公司支付价税合计90,985,732.40 元货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为报销凭证计入原材料科目 。本次补缴税款预计将减少2022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1454.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26%。(三)上述情形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截止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2,001,677,505.41元,净资产1,615,399,969.62元,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6,564,880.29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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