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12日),*ST光一(SZ300356,股价2.01元,市值8.20亿元)发布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上市公司被警告及罚款300万元,实控人、董事长龙昌明被警告及罚款480万元,其他多名高管被警告及罚款5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跟踪报道,2021年11月5日,*ST光一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控人龙昌明涉嫌指使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龙昌明立案。今年3月31日,*ST光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及三大违法事项
根据公告,6月10日,*ST光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证监局称,其于5月10日、1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ST光一及相关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据江苏证监局披露的违法事实,*ST光一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大违法事项。
其中之一是,在龙昌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年度*ST光一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多家中间方公司将资金划转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龙昌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3.39亿元,其中3月1日以后发生2.76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昌明对*ST光一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而*ST光一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相关规定,龙昌明作为时任董事长,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佟岩作为财务总监,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昌明作为*ST光一的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实控人龙昌明被罚480万元
根据公告,*ST光一高管之一许晶提出,第一,其并非*ST光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责任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其并非*ST光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应对该事项承担责任。第三,*ST光一2020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遗漏,即便存在重大遗漏,其对违法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已经勤勉尽责,不应受到处罚。
对此,江苏证监局表示,采纳许晶关于其不应对*ST光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承担责任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再就该事项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除此之外,江苏证监局对其他高管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因此,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光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80万元罚款,其中以*ST光一实控人身份处以240万元罚款,以*ST光一董事长身份处以240万元罚款;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江苏证监局还表示,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ST光一方面则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