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导演王一淳在个人微博发文,实名举报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对此,欢喜传媒公开回应表示“不实”。
6月14日,欢喜传媒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向贝壳财经记者解释称,第一,公司不存在直接退对方税的事情,应该就退回的款项开具红字信息表;第二,判决书判定公司应收到的退款金额是5051799.52元,公司应就此金额填开《信息表》,并非对方所说需要退还发票。
导演王一淳质疑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
6月13日,导演王一淳发文称,2019年10月,欢喜传媒与王一淳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欢喜传媒出资、王一淳出面成立承制公司来完成王一淳的新片《绑架毛乎乎》的制作。随后,王一淳如约成立承制公司河南静深影业,并转让了剧本版权。而在项目筹备半年后,欢喜传媒以疫情为由单方面决定暂停项目。单方面退出原本为违约,本应由欢喜传媒承担违约金,但欢喜传媒将静深影业告上法院,而静深影业因为财务流程中的过失而被判决败诉。王一淳表示,法院判决静深影业返还金额约583万元,但其中129万元已用于电影筹备与拍摄,而这部分金额将由自己承担。
王一淳表示,在已退回了大部分款项之后,自己仍收到税务局通知,由于收到欢喜传媒投资款后为其开具了相应发票,静深影业需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但在法院判决后,欢喜传媒已收回投资款项,王一淳认为当初静深影业开具的发票因此应退回冲红。欢喜传媒同意冲红退税金额约505万元,但王一淳认为投资款项为551万元,冲红退税的金额应该按照551万元来计算。
王一淳称,截至发文举报时,欢喜传媒仍未进行任何退税操作,也未与她沟通退税流程与金额。
贝壳财经记者查询判决书发现,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明确约定共管账户款项支出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被告静深公司多笔款项支出未经审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欢欢喜喜公司要求解约符合规定。最终法院裁定,确认欢欢喜喜公司与静深公司签订的《绑架毛乎乎承制协议》解除;静深公司返还欢欢喜喜公司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合计约577万元。河南静深影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但二审被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导演王一淳的作品包括自编自导的电影《黑处有什么》,该片曾入围第66届柏林国际电影节新生代青年单元最佳影片、第19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亚洲新人奖最佳编剧、第9届FIRST青年电影展竞赛单元最佳导演与最佳剧情长片。双方争议中提到的《绑架毛乎乎》同样由王一淳担任编剧,该剧本曾获得第22届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项目创投最具投资价值项目,并入围柏林电影节创投单元。
欢喜传媒回应称存在无端指责
6月14日,欢喜传媒公开回应称,“王一淳导演的微博文章多处与事实严重不符”,“欢喜传媒与王一淳导演的合作产生纠纷,事实原委和是非曲直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认定”。
“王一淳想拍一个电影,我们公司投资给她,她不符合我们约定的投资合同,悄悄把钱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私人公司和个人工作室,也完全没有告知我们”,“我们就去打官司,法院一判二判都判定了,这个是她违规,所以项目停止,她必须把钱还给我们。她很不甘心,所以就到处抹黑我们,一直在威胁我们。打嘴炮没有意义,如果觉得不公平,完全可以起诉。以法院的判断为准吧。”欢喜传媒称。
针对欢喜传媒的回应,王一淳告诉贝壳财经记者,“(欢喜传媒)说的私人工作室就是指的青岛毛乎乎工作室,青岛毛乎乎工作室和静深公司一样,是在欢喜授意下,我出面开设的,用于为剧组提现。”“我在项目筹备阶段发给欢喜施鸽的报销清单,里面明确有成立静深和青岛毛乎乎工作室的费用报销,所以他们对这个财务流程不仅知情,而且是授意、受益。自己早间已向税务部门举报。”
欢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一淳导演不实文章的声明
随后,欢喜传媒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向贝壳财经记者解释称,“第一,我们不存在直接退对方税的事情,我们应该就退回的款项开具红字信息表;第二,判决书判定我们应收到的退款金额是5051799.52元,我们应就此金额填开《信息表》,并非对方所说需要退还发票”。
“2022年2月28日我方财务提出发票解决方案。但对方一直坚称我们应将551万投资款发票全部退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故未完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但我方已做好相关税款处理分割,相应的进项税额在留抵税额中。等待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按税法规定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财报显示,欢喜传媒2021年实现持续经营业务收益约1.58亿港元,同比减少约75%;净亏损约2.36亿港元,同比减少0.35%,每股亏损0.07港元。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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