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董事长励民董秘林玉秋被监管谈话 信披未尽责

财经
2022
06/23
16: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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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董事长励民董秘林玉秋被监管谈话 信披未尽责

近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31号)。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603893.SH)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瑞芯微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瑞芯微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励民作为瑞芯微董事长、总经理,林玉秋作为瑞芯微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励民、林玉秋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瑞芯微官网显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瑞芯微”,股票代码:603893)成立于 2001 年,总部位于福州,在深圳、上海、北京、杭州、香港设有分/子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设计与研发,目前已发展为领先的物联网(IoT)及人工智能物联网(AIoT)处理器芯片企业。

励民为瑞芯微第一大股东,持股37.79%。励民2018年6月25日至今担任瑞芯微董事长、公司董事,2018年8月1日至今担任总经理。

林玉秋2018年8月1日至今担任瑞芯微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励民、林玉秋: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瑞芯微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43.78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瑞芯微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励民作为瑞芯微董事长、总经理,林玉秋作为瑞芯微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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