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证监局28日发布的(2022)10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佳兆业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深圳证监局在决定书中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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