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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