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002284.SZ)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0万元至7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0万元至1400万元。2022年4月7日,亚太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亚太股份董事长黄伟中、总经理施兴龙、财务总监施纪法、董秘邱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亚太股份、黄伟中、施兴龙、施纪法、邱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亚太股份年报显示,黄伟中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任董事长。黄氏父子(黄来兴及其长子黄伟中、次子黄伟潮)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亚太集团45.32%的股权,且黄来兴和黄伟中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35%和1.25%的股份,黄氏父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伟中、施兴龙、施纪法、邱蓉: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亚太股份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0万元至7,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0万元至1,400万元。2022年4月7日,亚太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亚太股份董事长黄伟中、总经理施兴龙、财务总监施纪法、董秘邱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股份、黄伟中、施兴龙、施纪法、邱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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