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任职海通证券期间,违法“炒股”交易147亿元,盈利5464万元,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4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4万元罚款。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
日前,上海证监局针对刘某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经查,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对此,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异议: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对此,上海证监局复核认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另外,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逾1亿元。(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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