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由于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的身份,信达证券也即将成为继东兴证券之后第二家AMC系上市券商。
背靠AMC
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由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共同发起设立。成立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相对较为稳定,从其招股书披露情况来看,至上市前仅发生过两次变动。
一次是2010年,公司实施了增资扩股,将总股本由151100万股增加至256870万股,该次增资分别由中国信达与中海信托认购。
另一次是2020年,公司继续增资扩股,新增了5家股东,分别为中泰创投、中天金投、昊天光电、前海科创、永信国际。
至上市前,中国信达持有信达证券87.42%的股份,为后者控股股东。
2018-2020年,信达证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6.59亿元、22.23亿元、31.6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995.74万元、2.10亿元、8.20亿元。
本次上市,信达证券将公开发行股票97290万股,目前发行价未定。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增加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
由于信达证券设立时,受让了辽宁证券、汉唐证券有关证券类资产,因此公司目前共有14家分公司、86家营业部,其中,有33家营业部位于辽宁辖区,在辽宁省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2018-2020年,信达证券在辽宁辖区的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1.72亿元、2.12亿元、2.76亿元,占公司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17%、41.03%、41.17%。
信达证券的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控股子公司信达期货、信风投资、信达创新、信达澳银、信达国际分别从事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境外业务。
上述业务中,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的重点业务主要是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2018-2020年,上述三项业务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102.26%、88.77%、82.12%。
此外,以2019年的经营状况来计,信达证券的9家同行可比公司分别是:红塔证券、华安证券、中原证券、中银证券、南京证券、第一创业、太平洋、国联证券、华林证券。
相较于同行券商,信达证券的竞争优势在于其雄厚的股东背景和丰富的网络资源。
作为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主业为不良资产经营,在全国设有33家分公司,且拥有从事金融服务、地产等业务的各类平台子公司,并持有煤炭、化工等行业一些骨干企业数百亿元的债转股权。
信达证券在成立之初,就承继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保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相关证券业务,且是中国信达实施大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平台。中国信达在处置不良资产,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业务中,会派生出大量财务顾问、债务重组和债转股项目,这些都是信达证券发展业务的途径。
内控管理瑕疵
不过,信达证券仍然属于中小券商,在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亦会出现较为激进的违规行为。
今年6月初,证监会就对信达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称,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公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由于上述情况构成违规,反映了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因此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
此外,虽然本次信达证券首发申请获通过,但发审委仍然关注信达证券三方面问题,并要求公司能进行说明,分别是: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多项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相关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结合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3)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且均存在投资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2)结合关联交易业务取得方式及各业务关联交易占比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多项业务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可持续性;(3)结合相关业务主体的历史沿革、过往投资标的、未来投资计划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说明“信达证券”、“信达期货”、“信达国际”等商标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重要性,未将上述商标转入发行人的原因,控股股东许可发行人暂时无偿使用上述商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属于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5)说明发行人是否能长期无偿使用商标,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3)是否发生过相关泄密、信息系统故障事件,是否存在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被行政处罚等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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