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及相关人员7月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19年9月,上述人员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ST美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王迎春、徐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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