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7月7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申59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再审申请人北京旗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对其再审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北京旗隆的再审申请。
此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伙企业纠纷对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起诉讼。2019年2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被告北京旗隆从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除名”,该民事判决依法经过公告送达,于2019年5月生效。公司依据前述生效判决,依法申请执行并办理了除名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旗隆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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