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7月8日公告,公司诉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简称“大庆飞马”)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案已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0116民初4150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业绩补偿金人民币3,968,211.31元及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LPR标准计算);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2月,南京化纤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越科”)及其13名股东签署了《关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大庆飞马将其持有的上海越科6.44%的股权,以4832.34万元对价转让给南京化纤,大庆飞马股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除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以外,剩余每一笔付款金额根据上海越科上一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分配并调整,第5.1(2)条约定,大庆飞马业绩对赌期间为2020年度至2021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3,000万元;若上海越科2020年度至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大庆飞马应当对南京化纤进行补偿,同时第5.1(3)第2款约定业绩补偿标准。
《股份收购协议》签署后,南京化纤依约履约,依法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海越科2020年、2021年度业绩进行专项审核。第三方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载明,大庆飞马未能完成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业绩承诺。据此,南京化纤于2022年4月中旬向大庆飞马发送《通知函》,大庆飞马收函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南京化纤委托律师于5月5日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其限期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催缴期限届满后,南京化纤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业绩补偿价款。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