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私募出现“爆雷”,投资者如何正确“自救”?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多份民事判决书。11名信文兴乐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追债”基金管理人信文资产,获得最终胜利。
早在2017年,投资者们陆续购买了“信文兴乐1号”,基金资金用于向兴乐集团发放委托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兴乐集团出现违约,且于2019年申请破产清算,该私募基金也因此出现逾期。在投资款迟迟未能到账后,投资者遂将基金管理人告上法庭。
从数额上来看,11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万至420万不等。法院最终判决,由信文资产赔偿投资者全部本金损失,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且信文资产股东信泉和业由于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问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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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亿发放委托贷款
借款方已申请破产清算
赚钱的基金是相似的,“爆雷”的基金则各有各的不同。此次涉案的“信文兴乐1号”出现逾期,主要是由于发放委托贷款未能收回所致。
时间回到2017年5月,洪先生作为基金投资者、信文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信文兴乐基金合同》,洪先生认购“信文兴乐1号”420万元的份额。
根据洪先生提交的推介材料,案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信文资产,期限1+1年,业绩基准100-300万为9.5%,300万以上为9.8%,付息方式为按季度付息(存续期间每自然季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后十个工作日,资金用途为用于融资方流动性资金补充和收购一开集团股权。
在风控方面,推介材料中列举为:土地抵押,抵押物位于上海;针对国家电网等优质的2.4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本基金,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兴乐集团61.5%股权后置质押给委托贷款银行;兴乐集团实际控制人虞一杰及董事长虞文品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以上项目交易所涉及的抵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项目交易文件实行强制执行公证。
在基金成立之前,信文资产已与恒丰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该银行根据信文资产委托,向兴乐集团发放2.2亿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0.07%,贷款期限24个月。
2018年6月,兴乐集团未能按期支付利息,信文资产遂通过银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随后向温州市中院起诉兴乐集团及相关方。法院支持了信文资产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但由于相关质权未登记,故对其有关应收账款、股权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信文兴乐1号”长期未能兑付的问题,信文资产表示,相关判决正在执行阶段,抵押不动产已经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拍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兴乐集团所欠贷款,所以基金尚在清算阶段,没有清算完毕。
另外,兴乐集团于2019年11月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信文资产称其已经申报债权。目前该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公开信息显示,兴乐集团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大型电缆综合企业,曾是温州的明星企业之一。产业涉及电线电缆、漆包线、电工机械、电工铜杆、高分子材料、输配电设备制造以及金融、电商等领域。
在出现资金问题后,兴乐集团被曝2017年底开始到2018年员工薪资均未发放,法人处于失联状态。2019年,因未能偿还上海聚品借款,兴乐集团被判处偿还20.4亿元欠款及利息。兴乐集团还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被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永久列入黑名单。
管理人更名、搬家、换法人
部分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借款方陷入破产清算,基金管理人也出现一系列“神操作”,这也是投资者们纷纷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判决书显示,“信文兴乐1号”的基金管理人原名为苏州工业园区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更名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其股东原名为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更名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眼查信息则显示,两家公司除了更名外,注册地点和法人信息也纷纷出现变更。
2019年9月,江苏证监局对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江苏证监局指出,信文资产尽调报告中的部分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江苏证监局再次对信文资产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显示,信文资产在管理“信文兴乐1号”过程中存在问题:信文资产及股东方与兴乐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兴乐集团收取财务顾问费用。该信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文资产未如实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对于以上两份警示函中指出信文资产存在的问题,在判决书中也得以印证。
实际上,对于足额担保的项目,即便是出现资金困难,亦可及时变卖担保资产并优先受偿。但在本案中,案涉基金实际采取的风控措施大多未办理登记,且信文资产均有“合理理由”解释。
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未办理登记的问题,信文资产称,兴乐集团与恒丰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银行口头告知信文资产已经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但后来银行告知信文资产登记办错了,银行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而是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的登记,不具有质押登记效力。
类似地,对于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信文资产称,兴乐集团实控人虞文品、虞一杰于2016年10月将所持兴乐集团的股权质押给案外人。信文资产原拟在向兴乐集团发放贷款后,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与案外人和解,解除股权质押和查封后再将股权质押给恒丰银行。但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与恒丰银行没有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财务顾问费用的问题,则印证了信文资产及股东信泉和业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法院指出,信泉和业为信文资产的唯一股东。根据查明事实,信文资产、信泉和业都参与了兴乐集团的贷款项目,信文资产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信泉和业直接参与和兴乐集团的协商。
另外,两家公司都从兴乐集团收取了财务顾问费,双方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亦存在交叉。综合以上情形,信文资产、信泉和业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形,信泉和业在该案中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重大违约需赔偿投资损失
借款方进入破产清算,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该由谁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信文资产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应就洪先生诉请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基金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风险可控”以及固定收益的表述,足以使投资人产生低风险预期。在此前提下,信文资产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信文资产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应认定为重大违约。
由于未能落实风控措施,在兴乐集团未按期偿还贷款后,信文资产至今未能从兴乐集团及其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回贷款,给基金的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综上,投资者有权要求信文资产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损失范围以投资人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为限。
在一审判决后,信文资产提起二审上诉并表示,该案本质上是因兴乐集团违约未按约定归还委托贷款款项,导致投资人无法接受在基金到期时分配到的基金收益没有完全覆盖其投资资金而引发。但基金已经获得了生效判决认可的债权,信文资产也正在追偿。即使未来最终确实存在损失,也属于投资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风险。
信文资产进一步称,该等判决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息是:投资人投资私募基金后,不管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是多少,只要基金到期后投资人没有全部收回初始“投资金额”,就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全额兑付该等金额,本质上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保本刚性兑付”。
对此,二审法院再次重申:信文资产未能尽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
二审法院指出,信文资产提交了尽调报告,主张其在基金运作前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尽调报告中载明的相应风控措施并未完全充分落实,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与计划不符且价值偏低等情形。
在风控措施均未落实的情况下,信文资产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信文资产认为在委托贷款中其对恒丰银行尽到了指示义务,但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或减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