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7月11日公告,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科达锂业”)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初119号)的判决,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06民初119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青海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初119号),佛山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年内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91,070,551.57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1,070,551.57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