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迅程公司”)与葛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新东方迅程公司因辞退不服从调岗安排员工,被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其赔偿员工38万余元。
启信宝显示,新东方迅程公司为新东方集团旗下企业,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新东方迅程公司持股占比为79%,公司董事长为俞敏洪。
员工拒绝调岗被开除
根据判决书,葛某于2013年11月7日入职新东方迅程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东方迅程公司(甲方)与葛某(乙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技术中心用户产品技术部门资深开发工程师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根据“按劳取酬、薪随岗变”的基本原则调整乙方工资。
葛某于2021年4月8自新东方迅程公司离职。
2021年3月16日,新东方迅程公司向葛某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书邮件,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产品中心策略和用户分析部/技术支持组部门技术支持工程师岗位,调岗后,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长保持不变,工作内容相近,上班时间则为,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晚班:12:30-21:30。
葛某于当日回复如下:“公司单方面要求葛某由资深开发工程师降级调岗为技术支持岗位,工作时间由固定时间变更为排班制,本人不同意调整岗位”。
新东方迅程公司此后解释称,本次岗位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限,并提醒葛某前往新岗位报道,并开展工作。此后双方多次通过邮件沟通。
2021年4月7日,新东方迅程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新东方迅程公司称,葛某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未到新岗位报到,且经过公司多次解释、告知、催促,仍拒绝前往新岗位报道。公司决定于2021年4月7日,解除与葛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新东方赔偿38万
葛某主张新东方迅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新东方迅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约49.5万元。
就不同意调岗的原因,葛某主张如下:“公司原有的开发部门开发岗位需要员工,其完全可以胜任,调岗不具备合理性;调岗改变了其的工作时间,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调岗后,其无法使用原有的技术能力,也不可能有升职空间,对其的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对葛某进行的调岗缺乏相应的合理性,葛某有权予以拒绝。新东方迅程公司以葛某不服从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未到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改正,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新东方迅程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就葛某的工资标准举证,故一审法院采信葛某关于月工资标准的主张(葛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4500元,另外有1000元补贴。)。根据葛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新东方迅程公司应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00元。
二审认为,尽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新东方迅程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事由安排调整葛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其对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东方迅程公司应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及其调岗属于合理范畴。
本案中,一方面,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系出于经营必要而对葛某进行调岗。另一方面,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葛某的工作岗位为JAVA开发工程师,虽然新东方迅程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葛某的薪资待遇有所影响,但是新岗位为技术支持工程师,根据岗位调整通知书的内容,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基本不涉及系统开发工作,显然对葛某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且调整后,葛某的工作时间从固定早上9点到晚上6点,变更为早、中、晚三个班次排班,亦存在对葛某不利的劳动条件变更。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新东方迅程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认定正确。新东方迅程公司在未与葛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原因自行对葛某调岗,葛某有权予以拒绝。新东方迅程公司以葛某拒绝调岗、未报到且经提醒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判决,新东方迅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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