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总资产超20万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迎新规。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看点一: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目前33家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此次新规在优化股权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规定》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看点二: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
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规定》明确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
对于自有资金,《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看点三:股东不得直接干预经营运作
此次新规,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规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在注册资本上,《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
《规定》明确,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长期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内容,不得以短期业务规模和盈利增长为主要考核标准。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看点四: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在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上,《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规定》还进一步约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需要在母公司、子公司任职,或因项目投资需要在被投资项目公司任职的,原则上只能兼任1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看点五: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委托人和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分别记账并建立防范利益输送的隔离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单独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规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运用的完整记录及合同文本,保管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看点六:增加违规档案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约束行为
《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看点七: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
《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是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的沟通交流,推进《规定》顺利落地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