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某楼盘的业主有些“糟心”。购房合同上约定层高2.95米,交房时业主发现只有2.9米,还有5厘米“缩水”了,同一楼栋的61户业主决定向法院起诉。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南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误差比例退款,共计退还购房款647万余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房验收业主发现层高少5厘米
据央视财经、江海晚报,2018年3月,江苏南通的孙女士以4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南通崇川区某楼盘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孙女士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验收中,孙女士发现实际层高仅为2.9米,比约定少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其上载明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
之后,双方协调不成,孙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要求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开发商败诉,61户业主共计获赔约647万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客观上给购房者造成一定损失,孙女士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崇川法院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1.695%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
此外,层高“缩水”,使得开发商得以降低成本,并由此获益。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场价值,该预期利益损失理应由违约方即开发商来承担。
随后,该栋楼涉及的其他业主纷纷起诉,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维持原判。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啥这么判?
据南通崇川法院,崇川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葛美玲表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时商品房的建设还应符合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层高缩水问题囿于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一般也未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何评价违约责任并以此确定损失赔偿额成为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故开发商所售房屋层高一般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层高“缩水”问题一般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亦不会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层高出现“缩水”,开发商明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客观上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故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是基于对所购房屋整体空间的利用,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同时,层高“缩水”将直接导致房屋成本价值的减少,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及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商得以降低成本并由此获益;再者,层高“缩水”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场价值,该预期利益损失理应由违约方承
综上所述,在合同未约定层高缩水损失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从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层高实际误差、对房屋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的影响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可以通过计算层高误差比据实结算房价款,较为合理。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