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介机构的责任被不断压实。
8月12日晚间,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安)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招商证券指出,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招商证券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司法方面,我司已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且可能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家承担了赔付责任的中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消除投资者损失方面,尽到了义务。”
事实上,今年以来,已有上百家机构被监管处罚,还有中德证券、金杜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被立案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也在不断升级。
起因8年前旧案
本次证监会对招商证券立案调查的是8年前项目,属于处置历史存量风险。
2014年,中安科在购买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其评估值存在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在中安科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招商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银信资产评估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
此后,有投资者起诉中安科等要求就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赔偿。
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中安消技术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指出,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招商证券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且可能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家承担了赔付责任的中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消除投资者损失方面尽到了相应义务。
知情人士表示,8年前的案件属于处置历史存量,历史风险的出清其实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据悉,招商证券投行业务近两年改革转型,聚焦“硬科技”企业,在执业质量和项目储备都有较大提升。
与此同时,在投行业务方面,招商还推出 “羚跃计划 ”,即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小科创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直到企业成功上市,截至2022年6月末,羚跃计划入库企业近300家。
中金、海通收监管罚单
近段时间,被赋予上市公司“看门人”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接连被罚。
8月11日,辽宁证监局一连发布了四张罚单,因在华晨债券发行中存在违规,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及债券项目负责人张翀和杨若冰被罚。
罚单显示,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依照有关条例,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金公司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张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此外,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有关条例,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同时,辽宁证监局对上述债权项目负责人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监管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在不断升级,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中介机构也要不断提升专业的执业能力,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