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宁波一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辅助驾驶功能,与道路前方故障车辆相撞,前车有人被撞身亡,引发热议。8月13日,多位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一般情况下,是否开启辅助驾驶与车祸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直接关系。
据南都此前报道,网传消息显示,一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启了LCC(车道居中辅助)功能,时速符合高架限速要求80km/h.该小鹏P7车主称,他在行驶中突遇道路前方车辆故障抛锚,车主站在故障车辆后,但辅助驾驶功能“没识别到”“没有预警”,他“又刚好分神”,致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前车及前车车主。
8月11日,小鹏汽车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10日下午,宁波一车主驾驶车辆与前方检查车辆故障人员发生碰撞,发生人员伤亡。小鹏汽车为本次事故中不幸离世的遇难者感到悲痛和惋惜。目前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门店已第一时间已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小鹏汽车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持续跟进后续结果,并协助客户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8月13日,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甫告诉南都记者,一般在进行车祸的外部责任认定时,不考虑事故车辆是否带有辅助驾驶系统,统一按机动车做认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苏华同样表示,一般情况下,是否开启辅助驾驶与车祸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直接关系。他向南都记者举例称,若有车辆因质量原因导致车祸发生,那么交警在认定事故时,通常只会考虑到发生车祸的车辆应该承担的责任。至于质量原因,则应由车主与车企进行协商。若在此期间协商不顺利,车主可以自行选择对此发起诉讼。
针对此次小鹏P7的事故,蒋苏华认为,如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中不对辅助驾驶功能的因素进行认定,车主可结合相关证据再考虑是否进行下一步研究与追偿。
刘甫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在车主与车企进行此类协商时,其中重点是对事故发生时的系统数据和事故过程的鉴定,一般在诉讼中会将数据或黑匣子(ERD)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可查清内部责任,据此追责索赔。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刘甫表示,目前有法规对车企生产和制造的智能汽车配置系统、参数要求和软硬件应具备的功能进行了详细要求。但该要求仅针对2021年7月30日后生产的智能汽车,不包括此前已生产的汽车。对于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乘用车,必须安装黑匣子系统(ERD系统)。
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提及,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意见》还提及,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备相应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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