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对这一制度安排进行解读。
刘娟指出,前述《指导意见》的安排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
(文章来源: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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