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间,ST金鸿发布公告,称收到了吉林证监局的警示函,原因为公司之前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报。早在8月17日,因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报,公司就收到了交易所的文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ST金鸿未及时发布预亏公告的行为,已经误导了一批投资者,符合要求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ST金鸿及相关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现有的信披要求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
ST金鸿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1亿元,较2020年下降4099.47%。可见,公司已经触及了要发布预报的相关情形,但却并未发布业绩预告。
吉林证监局的警示函认为,公司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祥、财务总监许宏亮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王议农、刘玉祥、许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此,ST金鸿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尤其是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流程,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在此前交易所发布的文件中,对于ST金鸿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业绩预报,会诱导市场误以为该公司未触及需要预告的条件,而ST金鸿在2月份股价逐渐走强,这对投资者是一种误导。”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
数据显示,在发布正式年报后,ST金鸿股价跌停,并在随后逐步下探。
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来看,王智斌表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金鸿且截至2022年4月27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ST金鸿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
今年上半年,ST金鸿业绩亏损。2022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33.03%,亏损约为1.05亿元。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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