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9月15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香港仲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莱克电气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莱克电气负担。
本次诉讼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不涉及金额,则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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