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9月16日公告,董事吴中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吴中于2020年1月16日起担任恒逸石化副总裁,2020年9月14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董事;于2022年7月21日买入恒逸石化可转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91,300元,于8月18日卖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112,390.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吴中已主动向恒逸石化上缴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