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了一则涉及浙商基金人员“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曝光了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刘炜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的违法情况。刘炜利用他人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最终被罚款30万元。
曾获评“最佳中国分析师” 产品管理期间亏损超40%
所涉的基金经理为原浙商基金的基金经理刘炜,曾是伦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并在多个海外卖方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一度成为卖方研究主管,并曾被《亚洲货币》等权威杂志评为“最佳中国分析师”。
刘炜2021年2月1日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
天天基金网显示,尽管履历光鲜,但上述产品在刘炜管理近一年半时间内亏损超过40%,为同类基金垫底水平。
玩“老鼠仓”栽了 趋同交易致倒亏36万、被罚3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任职期间,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具体来看,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对于趋同交易,刘某还提出了几点申辩理由: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不过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第一,刘某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监管加码进行时 对“老鼠仓”行为“零容忍”
事实上,公募基金“老鼠仓”案件时有发生。稍早前的4月,证监会官网曾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国基金行业研究员、昔日公募冠军汪鸣因推荐股票前后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去年12月,申万菱信基金”一基金经理徐某航因职务便利获取所管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监察与监管日趋严格。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把“老鼠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即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包括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
同年8月,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再对“老鼠仓”行为亮明“红灯”,如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
私募方面,近日也对“老鼠仓”进行了规范。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当中也表示,对实施“老鼠仓”要加大惩处力度。条理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华南一位公募机构合规相关人士认为,从流程上来讲,在基金公司聘任基金经理时,就对基金经理进行了严格的合规培训,并需签署《合规履职承诺函》,基金经理在明知自己违法违规前提下仍‘钻空子’进行趋同交易,性质比较恶劣。
该相关人士进一步指出,虽然公募行业投资运作和监管都十分严格,但基金管理人仍需在公司合规及从业人员道德规范上做进一步的强化和约束,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能有利于公募行业长期、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