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将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变革

创业
2021
01/27
16: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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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将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变革

图源:摄图网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金融洛书(ID: FintechBook),作者雷慢,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2016年,特朗普竞选团队聘请了“剑桥分析”公司,后者通过从Facebook那里盗取而来的7000万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建模,为竞选精准营销,最终帮助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两年后,美国学者戴维·卡罗尔(David Carroll)想到一个主意:

假设关于Facebook上的个人数据,都在剑桥分析公司总部处理,那么个人就可以向这家公司要求把他的数据还给他。

这年8月,他向剑桥分析公司提出数据请求,希望得到有关他的所有个人数据。戴维·卡罗尔的律师Ravi Naik称,数据权力应该被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力而得到尊重。

2019年,戴维·卡罗尔胜诉,剑桥分析公司的母公司SCL被罚款大约27000美元。卡罗尔的分成大约222美元。SCL认罪。

戴维·卡罗尔最后在一次接受采访时发问:

“当我们成为一种被开采的大宗商品时,意味着什么。”

01

与戴维·卡罗尔个人信息数据被当成大宗商品开采类似的,就是石油开采权。

2007年的美国电影《血色将至》讲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个美国人到西部拓荒,通过巧取豪夺拿下了一块块土地和土地下的石油矿产,并暴发致富的故事。这种经济体制中,国家属于一个平台,个人产权的东西归个人所有。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放煤矿承包权,造就一批暴富的煤老板,煤矿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在开发承包权的行为中,国家成为一种平台,将开采权赋予个人。

如今,数据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其重要性,就是互联网企业的立身之本。

IDC名为《数据时代2025》的报告显示,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将从2018年的33ZB增长到2025年的175ZB(1ZB相当于1.1万亿GB)。

数据确权,将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变革

资料来源:数据时代;数据来源:IDG

数据的产生者是海量网民个人,频繁的网络生活造就了海量的数据,以及因数据而生存的互联网巨头。

去年10月26日,蚂蚁集团确定A股发行价,每股 68.8 元,总市值 2.1 万亿元,超过彼时被称为“大象”的工商银行(1.79 万亿)、建设银行(1.61 万亿)、农业银行(1.13 万亿)等。厦门大学教授赵燕青教授《平台经济与社会主义:兼论蚂蚁集团事件的本质》一文里称,蚂蚁集团和腾讯这类数据平台企业之所以有超高的估值,乃是源于它们在把大数据这一公共资源据为己有,并且因为市场将中国庞大的用户群体所创造的大数据的价值,一并计算在了这些公司的资产之中。

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的《论产权理论》说,产权的产生,本质上还是一个成本收益权衡的过程,只有当通过界定产权,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大于从事这一行为的成本时,产权才会产生。腾讯研究院《数据产权:互联网下半场不容回避的竞争焦点》认为,当确定数据产权的收益大于确定数据产权的成本时,数据就有了确权的经济基础。

依此来看,数据产权确权的经济基础早已产生。

02

2020年末,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说,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数据所有权掌握在大科技公司。一旦数据确权,意味着它将有数据主体、报酬定价和流转配置。

通俗来说,它是谁的数据?数据价格是多少,怎么流转?

赵燕青认为,大数据是一种全新的资源,资源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权益,大数据也是一样。通常来说,大数据由个人网络行为产生,在2013年之后大数据概念崛起以来,大数据的初始产权是默认交给了大数据平台如蚂蚁集团和腾讯,在无确权时代,这又产生了大数据的所谓“窗口红利期”。这和互联网金融的窗口期、那些无牌照放贷的公司一样获得的红利类似。

在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中,股权所有者才是平台真正的主人,这意味,大数据初始产权在无监管期让渡给的是它背后的真正主人,如蚂蚁集团股权穿透后的马云、赵薇、钱峰雷等。

私人资本掌控个人数据的收益权,在我国往往无法被接受。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它和几十年来的城市土地权、煤矿、石油等产权一样,可能面临一次确权。

大数据被确定为生产要素后,就意味着它要面临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的分配涉及到财富分配,也就涉及到社会公平公正。所以说它将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变革。

03

从Facebook、谷歌到蚂蚁集团、腾讯,都是以数据为生。他们的数据由亿万个人网络行为产生,如果将这些数据交予个人,无非是几串字符,毫无用处。只有在技术化集中处理时才能发挥作用。体现在产业互联网、AI上面。

如果企业平台完全失去数据产权,那将极大地影响产业互联网的根基、人工智能也将无从说起。数据就是互联网企业的命。中国如果要继续领先世界互联网,需要平衡数据确权后的公正和效率。即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既要达到体现公正公平,又要达到效率最优。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斯勇曾提出数据确权“三步法”,

“底层直接数据产权属于个人”

“集合数据中的使用权属于数据收集企业”

“脱敏建模数据产权属于数据处理平台”。

这一认定方式与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使用现状没有太大区别,不过明确了初始产权属于个人。

赵燕青曾提出一种说法,尽管资源的初始产权界定给平台提供者,有利于平台的创设与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的所有者应当攫取大数据价值带来的全部利益。他建议,应该在蚂蚁集团上市前,将那些企图通过私自占有数据财富获利的私人投资者踢出原始股东,将原始股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划拨给养老基金等公众基金。以防止平台企业私有化必然导致的不可逆的贫富分化,防止平台企业被私人资本所挟持。

从土地到石油、煤矿,资源产权的界定是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2018年欧盟出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及避免其数据被传播的权利,它确定用户对自己数据拥有自主控制权,从产生到携带转移、删除,和司法救济等一系列的程序中,法律都给予了支持。但未确定产权归属。

2019年,戴维·卡罗尔状告剑桥分析母公司虽然胜诉,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卡罗尔仍然没有得到他的数据,或许也因为产权归属问题没有解决。

数据确权是不是为时尚早,不是一个问题,而在于是不是达到既达到公平公正又能促使资源配置效率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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