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专栏作者投稿,作者刘旷。
互联网企业的内部权力争斗并不少见,像当当、迅雷等公司,此前都历经过这种动荡不安的管理局面。
最近易车和子公司新意互动也陷入了一场控制权争夺风波。易车最新声明表示,已在向法院提交解散子公司新意互动的诉讼请求,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帮助新意互动的客户和员工解决后续遗留问题。
易车为何要用法律手段解散子公司新意互动,这要追溯到今年3月19日新意互动召开的一场董事会,当时会议的内容是审议“解散”和“清算”新意互动的方案,但因为新意互动前董事长和总经理曲伟海委派代表反对,导致这场会议未有明确结果。
易车为何会和子公司新意互动走到这一步?
易车和新意互动走向僵局的关键在于曲伟海。2020年下半年,时任新意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曲伟海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和包括易车在内的其他股东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产生了巨大分歧。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14日曲伟海突然召开“一人董事会”宣布易车不再是新意互动的股东,且免除了相关人员的董事会职务。不久后,新意互动依法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曲伟海不再担任新意互动董事长及总经理,无权再代表新意互动等议案,同时选举了新意互动的最新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但风波并未就此落定。12月30日,易车召开发布会表示曲伟海出于个人私利拒绝进行交接,已构成对新意互动的非法控制,因此易车已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各方利益。
今年2月该风波进一步发酵,被曲伟海非法控制的新意互动突然召开发布会拿出投资协议的“实锤”条款,以证明是易车错在先。但易车随后声明该条款隶属“鉴于”栏目,对当事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表示控制权之争只针对曲伟海一人。
而在易车4月14日表示已经提起司法解散新意互动的诉讼后,新意互动方于4月15日发表了最新声明,其中明确提到“易车及其管理人员于3月19日曾试图召开董事会商讨“解散”新意互动的议案未能得逞。”
梳理整个事件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在双方产生分歧之后,曲伟海逐渐失控,随后易车及其他股东依法召开董事会对曲伟海免职,但曲伟海却因个人利益对新意互动进行非法控制,并绑架了公司管理层和员工集体利益,从而导致了现在的僵局。
无论是从公司治理角度,还是从社会法治角度看,曲伟海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但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这件事,因为虽然这次控制权风波只关乎易车和曲伟海,而和新意互动的其他员工无关,但这件事发展到现在,显然已经涉及到新意互动所有客户和员工的利益。
而从曲伟海这一系列的失控行为来看,为了应对易车的司法解散诉讼请求,新意互动的员工已经被其裹挟成为宣战易车的挡箭牌,他们的利益显然已经遭受损害。
而现在事件还在发酵,参考其他很多企业控制权之争风波的发展,可以推测曲伟海为了继续控制新意互动,抢夺对公司的控制权,后续很可能还会进一步失控,甚至做出一些极端的非法行为。
比如不顾新意互动客户和员工的集体利益和真实意愿,强行将自己和客户及员工利益进行捆绑,甚至在司法判决正式公布后号召公司员工集体抵制等。
届时可能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卷入到这场风波中来,从而让整件事变得越来越棘手和复杂。从这个角度来看,曲伟海和易车的这场控制权风波,需要一把“快刀”,越快结束越好,毕竟结束的越早,新意互动的员工就越早可以从曲伟海手中解放,无辜者的利益侵害也将更快得到制止。
易车要走司法解散程序显然是想尽快结束这场夺权风波。而且于法于理,清算的抉择都是没问题的。
法律层面,易车是在此前关于解散并清算新意互动的董事会决议被否,且和曲伟海无法和平沟通后选择了申请司法解散,因此完全合法;清理层面,解散并清算新意互动不但可以终结新意互动现有的治理僵局,还能避免各方利益遭受进一步损失,所以合理。
但同时也不得不指出,易车最终选择走法律通道解散子公司,也属于无奈之举。一方面,曲伟海已经失控,且强行控制着新意互动;另一方面,时间越长,各方利益在这样的对垒之下都会受到更多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易车还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去解决后续员工和客户合作相关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易车作为母公司还是很负责任的,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这和曲伟海完全相反,是站在了员工和客户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在保证各方的利益下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总体看易车考虑的的确比较周到,也符合此前所言“只针对曲伟海一人”的说法,虽然比较无奈,但可以说是在顾全大局的情况下的最佳选择了。
企业治理不可越雷池
各种互联网企业夺权风波我们已经见过不少,但为何会屡屡发生,还是和人性,和对法治不尊重有密切关联。
易车和曲伟海的夺权风波,折射的正是公司治理中典型的违法夺权问题。虽然从股权控制和经营管理的角度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有分歧很正常,但一旦有一方失控,选择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和集体利益之上,那么整件事情就会越来越复杂。
在易车和曲伟海这件事中,曲伟海就成为了一个反面典型,从非法控制公司,到裹挟员工和客户,曲伟海的目的已经不是更好地治理公司,保护全体员工和客户的利益,而是一心要想夺回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的行为,即使不从控制权出发,在公司治理上也应该是受员工和客户所唾弃的,因为集体利益在这样的伎俩消磨下,会变得异常脆弱,所有人都无法独善其身,成为被动受害者。
不过回到法治层面来说,曲伟海的这种行为更要不得,这是企业治理万不可越过的“雷池”。
最后,无论这件事之后如何发酵,这一系列非法行为都应当被所有人抵制,而且各行业在公司管理上也需要加入一些法治精神教育,更好地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