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毒眸(ID:DomoreDumou),作者:张嘉琦,编辑:张友发,创业邦经授权转载,图源:摄图网。
吴亦凡事件带来了一重令人意想不到的蝴蝶效应:明星的律师函警告似乎“失灵”了。
在有关吴亦凡的案情通报发布后,有网友整理出他此前上诉的所有案件,连同曾经发布的律师函,一同成为“打脸”的证据。
因为此事牵扯的诸多八卦对象里,潘玮柏和林俊杰工作室接连发布律师声明,评论区出现了“吴亦凡进去之前也发过”“律师函无法证明明星的清白,只不过是用来堵住网民的嘴的一种工具”等言论。
种种迹象看上去宣告了律师函在公众舆论场的失效。被逼无奈也好,剑走偏锋也罢,明星们开启了“报警时代”。
其他被卷进舆论风波的明星,何炅、范冰冰、井柏然等人在第一时间表示已经报警,井柏然工作室直接将发博地点定位在将台派出所,何炅更晒出“接报案回执”作为证据。一时之间,“报警”成为了代替“律师函”的有力声明。
当“律师函警告”失去效力后,明星能通过报警成功维权吗?
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取代传统媒体成为大众舆论场后,律师函开始成为一种更常规的明星公关手段。而大众对律师函的态度逐渐滑向不信任,则反映了双方在舆论场中话语权的变迁。
在这场拉锯战中,明星比普通人更接近媒体,拥有更加有效的公关手段,无论是饭圈组织、律师函还是报警,都是明星进行话语争夺的方式。但反过来看,在人人都能发声的社交媒体时代,明星也更容易受到谣言的影响,这是一场隐性而动态的博弈,而双方都处在危机当中。
明星通过律师函维权的情况一直存在。在2003年,周迅就曾向江苏文艺出版社寄送律师函,就该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以“周迅自述的口吻”宣传售卖新书一事进行维权。为了向公众澄清此事,周迅及其经纪公司荣信达专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公开了事件始末及律师函。
早期的律师函大多直接寄送给特定对象,主要目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寻求非诉讼解决,同时还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制止侵权行为等作用。李冰冰在2008年与合约已到期的品牌发生肖像权纠纷时,就接连向品牌寄出了三封律师函进行警告。
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兴起,让律师函不必经过新闻发布会和媒体,就能直接告知更大范围的公众。这便赋予了律师函另一重功能,那便是“公示”。
因此,现在明星发布的大多数是“律师声明”,这种文本类型伴随着社交媒体出现。律师声明和律师函的区别在于对象,前者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后者则大多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对象发出。
律师声明一旦在舆论场出现,就能有效地起到“澄清”和“震慑”的作用。即使是在声明中未被点名的人,也会因此而停止消息传播的行为。
因此,明星发布律师函的情况之所以越来越多,本质还是因为它的确有效。
首先,律师函是明星在遇到负面舆论时,较为快速的回应方式。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表示,如果真的进入法律程序,过程将会比较漫长,而律师函则相对更快,且效果立竿见影,能最快对不实消息做出澄清。
杨洋曾在2015年受到“顶着军人称号招摇撞骗”的言论攻击,杨洋工作室在第一时间发表了律师声明。其中详细阐述了经律师查证后,杨洋自入伍到退役的时间和具体地点,并附上了入伍函和退役行政介绍信作为证据补充,迅速制止了谣言的继续传播。
除了澄清事实之外,明星还需要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相比于盖公章的工作室声明,律师声明更加具有说服力。星娱乐法创始人、资深娱乐法律师李振武告诉毒眸,早期律师声明在公众心中还是具有一定公信力,相较于明星自己发声而言,借助律师声明发声力度更强。
最后,律师函还能起到“安抚粉丝”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具有声明性质的律师函更像是“流量特供”。李振武提到,偶像经纪公司和传统经纪公司不太一样,他们更依赖粉丝,因此粉丝对经纪公司的“捆绑”也会比较严重。
在明星遭遇负面舆论时,粉丝成为了明星的第一重屏障,她们会自发澄清、控评,替偶像维权。但在此过程中,粉丝也同时对明星的团队提出了要求,即“保护自家艺人”。
在乐华娱乐的创始人杜华2月11日发布的一条拜年微博下方,评论区就被清一色的“给xxx反黑”所占满,各家粉丝都寄希望于经纪公司能够给予艺人最大程度的保护。而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因此,经纪公司发布律师函,除了对公众澄清之外,也是在向粉丝“隔空喊话”,表示公司有所动作。
但随着明星的律师函在微博几乎泛滥,一旦与大众情绪或者显著的事实发生抵触,这种稍显激进的姿态有时候也被大众认为“玩不起”。
大众上次对律师函产生大范围讨论,还要追溯到2018年蔡徐坤和B站的战争。“律师函警告”的梗也是出自这场大战。
此事的起因是B站UP主以蔡徐坤为原型创作了大量鬼畜视频,随后,蔡徐坤向B站发布律师函。但B站同样不甘示弱,当天即发微博回应,表示“相信法律自有公断”,同时还附上人民网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文章链接。
这张律师函并未起到震慑网友的作用,甚至引发了更激烈的群嘲和反扑。而同样因为“大碗宽面”的梗在B站被恶搞的吴亦凡,反而在当时收获一众好评。
有网友总结了吴亦凡在回国的六年内起诉的官司,总共12场全部胜诉,其中名誉侵权案有9起,获赔金额超过280万元。
不仅如此,吴亦凡还曾数次就相关舆论发布过律师声明。直到7月8日,吴亦凡工作室仍通过@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发布声明,其中提到“都美竹发布大量关于吴亦凡先生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个人声誉”等内容,这些言之凿凿的辩解在警方盖棺论定后,成为一张废纸,也引发了大众对律师函再次的热烈讨论。
事实上,律师声明在微博等平台的公信力一直在下降,只不过刚好到了爆发的时刻。
2018年5月底,范冰冰被曝疑似偷税漏税时,其工作室曾发表过直接指向崔永元的严正声明,声明中提到,“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处理。”而经由税务部门查证后,范冰冰偷税漏税一事属实,并被处罚款8.84亿。
陈羽凡则在上午刚发布声明否认吸毒一事,并提到“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力”,但当天下午就被警察带走。
律师声明被“打脸”的案例越来越多,首先和律师声明的滥发有关。李振武认为,律师在发布声明前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这既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发律师声明的前置条件。
在无法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有些律师声明不建议发布,比如澄清艺人没有谈恋爱、没有家暴这类有关私生活的问题,律师实际上是很难核实的,他们能得到的证据基本上就是艺人的口供,很难有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相对而言,具备客观证据的事实,比如涉及到侵犯肖像权或合同纠纷等问题,除了当事人的口供之外,还有完备的证据链条,针对这类问题发布的律师函则相对有力。
除了可能被“打脸”,如果律师声明所载内容故意失实,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律师或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王军律师指出,如果经过事实调查,发现明星的失德行为属实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采取控评等误导方式的经纪团队同样可能涉嫌违法。
除此之外,网友们还敏锐地察觉到律师声明的用词问题,并总结出一个定律:如果明星状告的是侵犯名誉权,那说明黑料为真,如果状告的是诽谤罪,那才能证明他的清白。这一说法虽然不够严谨,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的确有一定道理。
这涉及到“侵犯名誉权”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范围内,侵犯名誉权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侮辱,即“你所说的事情都是真的,但是你用了含有侮辱性的词汇”;其二是诽谤,意味着“你所说的事情都是编造的”,诽谤的底层含义就是造谣;其三则是传谣,即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转发了含有侮辱或诽谤的内容。
因此,“诽谤”实则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形式,但在“自证清白”的维度上讲,的确比囫囵的“侵犯名誉权”力度更大。另外,当诽谤情节特别严重时,可能会成为刑事案件,即刑法中的“诽谤罪”,这是侵犯名誉权中有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形式之一。
现在明星们转而选择的报警方式,在部分人看来,是比“律师函”更能证明自己清白的举措。因为与律所这类私人机构介入相比,报警相当于是公权力介入。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这或许会演变成另一种“公关手段”。在微博#如何看待明星报警维权#的词条下方,就有不少网友表达了“会造成警力浪费”的观点。李振武认为,“浪费警力”无从谈起,因为明星作为公民,具有报警的权利。
李振武也提到,报警和律师声明本质上是“换汤不换药”。因为案件受理回执单只能证明警方接到了该案件,至于是否受理、审查结果如何,从回执单上无法体现。
“还是要看明星报警的真实目的,如果只是为了发一个声明,后续就不了了之,也不配合警方取证调查,这肯定是不行的,但如果他真的需要维权,那么报警是明星的正当权利。”
明星发律师函和报警引发的舆论讨论,其实也反映出在微博等平台,明星和大众对话语权的争夺,以及对双方话语边界的界定。
从“诉诸法律”的方式上说,明星和大众都拥有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权力。但落到实际操作领域时,明星和大众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明星是更为强势的一方。他们大多有固定合作的律所,还有众多工作人员处理这些复杂的事情。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整套流程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很难负荷。
这是律师函被指责成为明星“公关手段”的根本原因。对大多数人而言,“明星起诉普通人”这件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对等。
以吴亦凡为例,在网友总结的吴亦凡12场“无败诉、无撤诉、无和解”的官司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件都是合理的。
李振武解释道:“在诉讼中,举证责任都在被告身上,吴亦凡这边只需要证明被告曾经说过某些话,这些话会对他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而被告则需要证明他所说的话是否为真。”而在实际情况中,被告的取证难度极大,因此有百分百胜诉率的时候,明星才会选择维权。
明星是否应当起诉普通人这件事,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所有流程的确都是合法合规的。但从道义上讲,明星也应当避免对大众造成超越其行为本身的、严重的损害。
前日,@作者海菱 发布长文,指出吴亦凡曾在2016年状告建立了#加拿大炮王#话题的网友王吉胜,最终王吉胜败诉,并需要赔偿36500元,而以王吉胜的经济状况,很难负担这部分赔偿金额,只能分批偿还。
而她本人的置顶微博,则是有关她与伊能静在今年5月的一起名誉纠纷案。在这场案件中,伊能静方向该博主索赔25万。
相比之下,赵丽颖在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就显得较为“合情”。2020年2月,赵丽颖状告三位网友侵犯名誉权并胜诉。由于其中一位被告是未成年人,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家境困难等因素,最终免除了她的经济赔偿。
不过,互联网时代“人人皆可发言”的环境,确实给明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而有些舆论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明星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权,避免自己的正当利益受损。
在这种僵持的局面里,律师作为关键一环,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胜华律师指出,律师在出具律师函的时候,不能偏听偏信,而是应当详细了解事情经过,认真审查证据,落笔时更要斟酌措辞。
李振武也提到,对于娱乐法律师而言,一定要保持自己的专业度,不对自己不确定的事情做对外澄清。特别是涉及到流量明星的案件,更要保持严谨和低调,经受住诱惑,切勿盲目代人发声。
其实,二者的话语权争夺不止体现在法律上,律师函只是极端状况下的情况。而这种权力争夺的背后,指向的其实是双方的话语权边界究竟在哪。
社交媒体某种程度加速了谣言的的传播。对明星而言,如果任何人都具有评价甚至诋毁他们的权利,那么他们的名誉将始终处在危机当中。在律师函已经不被信任之后,明星选择报警更像是“无奈之举”,这也无形之中增加了明星维权的难度。
在一条讨论“明星报警维权会成为趋势吗”的微博下方,有网友提到,“不如说无成本造谣会成为趋势”,该条评论获得超过1.4万赞。
但新的网络传播形式,无形中也加强了明星的话语权。对大众来说,他们同样担心在对明星做出负面评价后,所要面临的种种后果:包含粉丝控评、举报甚至网络暴力在内的“饭圈力量”,或者明星本人直接出具的律师函。
从去年选秀偶像频频爆雷,到今年郑爽、吴亦凡等人成为“法制咖”,明星的光环正在消退,公众对于明星群体的信任度也逐渐降低。
因此,在日趋复杂的舆论生态下,有关明星的每一句评论,都可能成为悬在双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为了避免更尖锐的冲突出现,实则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做一定程度的约束。
对艺人而言,“学艺先学德”是必要的。艺人应当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不能一味将“律师函”当作自己的挡箭牌。而对大众来说,在“吃瓜”的高涨热情之余,“不信谣,不传谣”同样重要。
不过,理想总是美好的。隐形的边界始终处在移动当中,而这场拉锯战似乎永远不会有停止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