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推动实现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
《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指出,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意见》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端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来看《意见》要点:
1、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食品和药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全链条所涉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既要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也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坚决斩断“黑作坊”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链条。
3、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套路”消费者等消费领域顽疾。
4、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或者网络直播打赏数额过大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返还。
5、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
6、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
7、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
8、依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实施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9、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0、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行政案件,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防疫举措,又要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行为,保障商品正常流通。
斩断“黑作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
在消费端,《意见》聚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首先,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斩断“黑作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充分发挥刑罚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其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套路”消费者等消费领域顽疾。《意见》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夸大或虚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预存费用后,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再次,加强在线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或者网络直播打赏数额过大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返还;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盲发快递,消费者有权请求无条件退货。
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
在生产经营端,《意见》聚焦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鼓励公平竞争、科技创新,发挥供给侧对消费的支撑引领作用。
一方面,《意见》规定,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意见》还提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供给侧对消费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另一方面,《意见》规定,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依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助力培育新型消费;妥善处理共享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支持和引导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妥善处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房纠纷,确保生产经营有序、消费供给稳定。
《意见》明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没有收入或者收入明显减少,造成支付租金困难,出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合理分担损失,共克时艰。
依法规制平台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等行为
在市场秩序方面,《意见》聚焦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遏制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实施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还要求,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助力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保障商品正常流通,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行政案件,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防疫举措,又要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行为,保障商品正常流通。
此外,《意见》还提出,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