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相爱相杀”的故事轮番上演,而这次站在聚光灯下的是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和“网红”创业者罗永浩。
1月7日凌晨,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在朋友圈发文炮轰罗永浩不地道、不体面、不道德,直指罗永浩不懂得感恩,并且作死了锤子科技,称将联合几十位投资人对其发起回购。
今日12点半左右,罗永浩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对方严重失实、高度情绪化,不得不一一回应。新公司给投资过锤子科技的老股东们提供了投前5%、投后3.72%的股份,这是对上一个创业项目失败后的补偿,本质上是因为不寻常的情感和道义,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逻辑。
下午3点左右,郑刚进一步表示,作为一个创业者,一个过来人,要看的是事实和真相,不是虚伪、黑白颠倒、愚弄朋友投资人于掌心,那样会睡不好。
备受关注的是,郑刚和罗永浩之间涉及的回购问题。法律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投资人行使回购权需要注意的风险及容易产生的纠纷包括:行使回购权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行使回购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回购的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行使回购权;如回购的对象是被投资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减资程序等。
投资人炮轰罗永浩“不地道”
今日凌晨,郑刚在朋友圈发长文称自己投了一百多个移动互联网项目,失败了80%,目前为止一个都没有发起回购请求,但是将要对罗永浩发起回购,直言罗永浩“里面一套、外面一套”,主要有几方面不地道:
一是罗永浩三年不开股东会、董事会,而根据公司法,必须向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
二是罗永浩势利眼,之前做锤子手机时,郑刚就说李丰、张颖不会投罗永浩,让他别跪舔美元基金,这些人都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只有郑刚这些人民币基金在帮他;
三是罗永浩创办的AR公司细红线科技融了5000万美元,但又不开会、不沟通、不信息对称,给投资人的协议是,现在估值1.9亿美金,拿3.5%来给之前投了15亿人民币的投资人补偿。
四是罗永浩欺骗投资人说大部分人都签字了。
今日下午,郑刚表示,“作为一个创业者,一个过来人,我要看的是事实和真相,不是虚伪、黑白颠倒、愚弄朋友投资人于掌心,那样会睡不好。(我从2018年后也创立了企业,艰难前行,你怎么要求别人的,你自己也必须做到)”。
罗永浩回应称“补偿更多是道义”
1月7日下午,罗永浩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作出了回应,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公司法和锤子科技的公司章程,锤子科技每年都开了股东会。具体而言,最后三年的股东会分别是在2019年12月23日、2020年8月1日、2021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底,锤子科技的核心业务已经事实性瘫痪,这几年用锤子科技的主体所做的基本只有偿还供应商债务相关事务,所以开股东会的议程通常都很短,气氛也处理得不是很好,以后会多征求股东们的意见,努力改进。
第二,李丰和张颖两位投资人是多年的老朋友,两位没有直接投锤子科技,但投资了罗永浩后来创业或联合创业的项目,并且在困难时候也给予过很大的帮助。张颖对罗永浩救急又救穷,甚至私人借了很多钱给罗永浩。罗永浩称,郑刚及其机构和罗永浩之间互相帮助过。
第三,在征得投资人和合伙人同意,罗永浩和几个合伙人一起创业的新公司,给投资过锤子科技的老股东们提供了投前5%、投后3.72%的股份,与之相关的条件和协议,也都是老股东们自愿选择签署或不签署的。虽然没有为此事开集体会议,但给锤子科技的所有老股东全都发了一模一样的邮件,并用微信一一做了确认,罗永浩否定“不沟通”和“不信息对称”的指责,并表示很多老股东都高高兴兴签了字,原因是他们知道投资不是借款,投资的企业失败了就是失败了。这种对上一个创业项目失败后的补偿,本质上是因为不寻常的情感和道义,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逻辑。
第四,罗永浩否定欺骗投资人,原因是锤子科技的老股东们都互相有联系方式,甚至还有个全体股东的微信群,互相一问便知。
记者了解到,罗永浩是锤子科技创始人,天使投资人吴泳铭斥900万人民币投资天使轮,锤子科技A轮投资方陌陌科技、紫辉创投投资7000万元,紧接着在2014年锤子科技获得1.8亿元B轮融资,紫辉创投继续跟投。之后锤子科技融资步伐迈开,C轮、D轮融资额均上亿元,2017年8月锤子科技完成10亿元人民币战略融资。但是之后锤子科技债务危机爆发,罗永浩在2020年底在《脱口秀大会》第三季上表示,始于2018年年底的6亿债务已还清4亿元,剩下的预计在一年内还清。
2022年11月底,罗永浩AR创业公司细红线科技宣布完成约5000万美元的天使轮融资,投后估值约为2亿美元,投资方包括美团龙珠、蓝驰创投、联想创投、经纬创投、大疆创新、ATM Capital、创瓴资本。细红线科技成立于2022年6月,致力于打造智能手机之后的下一代个人计算设备平台,罗永浩担任CEO。
涉及哪些法律关注点
备受关注的是,郑刚和罗永浩之间涉及的回购问题,投资人行使回购权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容易有哪些纠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般来说,投资人都会与被投资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订投资协议(例如:增资扩股协议)。投资协议中一般会有投资人退出的相关条款。
投资人行使回购权需要注意的风险及容易产生的纠纷包括:行使回购权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行使回购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回购的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行使回购权;如回购的对象是被投资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减资程序等。实务中这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对于双方讨论的“不沟通、信息不对称”问题,双方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义务权利,怎样才能减少纠纷?
熊文律师告诉本报记者,首先,投资协议条款的约定。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目标企业,一定会进行尽职调查,投资人与目标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人完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条款,例如,投资人知情权如何行使;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及运营情况有专项审计的权利;投资人对目标企业运营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投资人委托董事或财务负责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等。
其次,投资人要在目标企业运营过程中及时行使投资人的相关权利。
最后,投资人要审慎选择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对目标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要进行考察。在投资协议中要有切实可履行的退出机制,方便及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