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有关于理财客户与银行的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客户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了理财产品,而未能达到其承诺的保本保息。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法院驳回客户要求银行赔偿的请求,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银行需赔付相应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6月和10月,裴某华在交行西便门支行理财经理、副行长申某的推荐和引导下,在得到交通银行确保收回本金和4.5%、5%收益的承诺后分别购买了交通银行推出的期限为1年的个人理财产品,并通过交通银行的账户分别支付了150万元和301万元的款项。
但上述产品到期后,裴某华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仅存4404708.09元,损失105291.91元;所获收益60元,而非交通银行承诺的210450元,相差210390元。
2018年9月,裴某华便一纸诉状将交通银行北京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告上法庭,提出判令银行方面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的请求,
裴某华称,在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时,十分信任银行信誉,明确表示了要购买的是该行的理财产品,且表明了保本、稳健的需求,最终是依据交行对其的承诺并在该行管理人员的带领下购买了交行的理财产品。
交行方面则表示,无论是在柜台销售还是网络销售的理财产品中,裴某华亲笔签署了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以及电子风险提示书。交行已经多次提示裴某华产品有风险,尽到了风险提示告知义务,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进行了风险承受度评估,填写了申请表,其完全清楚产品风险。
不过,裴某华表示,在申某推荐认购“债券6号”时,相关文件的签字是申某让签的。对于保本保息的争议,申某在给裴某华发的微信中表述是“真的是裴姐,这个真的很稳妥,没问题,你就踏踏实实拿你的5%”。
录音中,交行北京市分行工作人员徐某对此予以印证:“我们当时的确是这么认为的。”裴某华对及交行西便门支行行长翟某斌说:“反正是你是这么承诺我的。”翟某斌说:“对。”翟某斌印证,裴某华认购案涉产品时申然对她做出的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是交通银行向客户承诺的。翟某斌说:“对啊,而且您当时在任何一个交行的机构网点,见任何一个客户经理,跟您说的都是这种话”当时,申某也在场,未提出异议。
从交行方面披露的信息来看,2016年6月20日,裴某华购买了两笔长信诺信债券6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长信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是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参与北京地区的销售。
交行方面表示,其依法依规销售金融产品,对于金融产品出现的亏损,不应由销售方负责,即使要承担损失,也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而在销售产品前,该行已经依法依规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提示。记录显示,裴某华在2014年3月19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先后在交通银行做过5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评估的最低结果是平衡型,依照相关规定,其完全具备购买涉案金融产品的能力。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裴某华在知晓并确认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有风险的前提下,其对本金有可能产生损失以及收益有可能未达预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且其理财本金并未显著亏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裴某华的诉讼请求。
而一审判决后,裴某华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在向裴某华销售案涉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
据了解,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登记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法院指出,本案中,交行西便门支行工作人员申某在向裴某华销售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时,在裴某华网银截屏打印件上书写“201710月底-11初1年4.5%”字样,该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极易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庭审中,裴某华称该网银截屏打印件即为其购买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的唯一凭证。
另外,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销售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时向裴某华提供过或提示裴某华阅读过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及合同,银行不能以投资者可自行上网阅读合同内容为由推卸自身的适当推介义务。
最终,法院对于裴某华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终审判决:交通银行北京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裴某华支付投资本金损失105291.91元以及投资收益损失(以30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
某股份行某理财专区从业人士向蓝鲸财经表示,理财是不能承诺保本保息的,而合规销售、不承诺保本、不承诺固定收益,其实都是最基本的。
此前就有银行从业人员告诉蓝鲸财经,客户大多是基于银行的信誉购买了理财产品,在出现损失的情况下,银行也并不能完全推脱责任。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监管层也有意识严查严控,加大管理和监督,比如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一经发现就严格查处。同时,实行“双录”规定,即银行员工在对客户进行相关产品介绍时要进行录音录像,监管层也会对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定期检查。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本案中,“双录”的时候客户也自己承认了接受产品风险。而对于客户理财产品亏损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权责方面也比较难去界定,因为客户的风险评估合格,并且签署了同意文件。
“这种纠纷其实发生过很多次,监管也是越来越严,但问题在于,不是监管能解决所有矛盾的。”该人士向蓝鲸财经坦言,许多客户做风险评估按真实想法做就是A1、A2比较低的水平,但有的为了能够扩大自己的投资范围,在评估过程中并未结合自己真实的实际情况,当产生风险时,一系列纠纷也会相应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