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被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下达开庭传票

观点
2021
01/15
08:36
亚设网
分享

近日,记者在“天眼查”查阅新纶科技(002341)相关信息时发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新纶科技告知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庭通知。

法院公告显示,59名原告与被告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3月26日10时、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深圳中院第二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代理新纶科技投资者维权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向记者解释,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相关案件的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解释,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告送达,公告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推定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2020年5月,新纶科技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新纶科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新纶科技通过虚构业务造假手段,虚增营业收入高达7亿多元,虚增利润累计金额为1.80亿元;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总额超过10亿元的关联交易和未按规定披露金额为4亿元的对外担保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截至记者发稿时,新纶科技并未在其2020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提及遭受投资者诉讼案件的任何进展情况,但深圳中院已受理该案。据刘鹏律师介绍,此前深圳中院已组织受损投资者和公司方面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现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刘鹏律师认为,这对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是利好消息。

关于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刘鹏律师表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含当天)期间买入新纶科技,且于2019年6月26日(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5月8日届满。

实际上2020年对于新纶科技来说,可谓麻烦重重。2020年6月30日,新纶科技收到深交所关于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主因是“亚太所”对新纶科技2019年年报、2019年度内部控制分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2020年10月,新纶科技披露将出售铝塑膜业务的50.20%股权。对此,深交所十分关注,并出具了关注函。2020年11月20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新纶科技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高达3.67亿元。

在业绩方面,根据新纶科技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16.4亿元,同比下降32.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0.96亿元,同比下降907.68%。

刘鹏律师进一步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满足索赔条件的新纶科技投资者应及时参与维权,存在可以通过证券诉讼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

记者 李彦

新纶科技被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下达开庭传票

扫码报名索赔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