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费金融”)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涉及金额10.41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项被执行人信息关联中银消费金融与陈某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消费金融为该案原告。
据悉,只要不履行判决当中的给付责任,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除了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也曾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但捷信主要是作为被告,因裁员风波而被卷入纠纷。
这并不是中银消费金融第一次成为被执行人,从2013年到2019年中银消金曾先后6次被强制执行,涉及标的金额总计超过32万元,也出现过作为原告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作为首批四家消金公司之一,中银消费金融一直以来采用主动诉讼仲裁的方式进行催收。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0年,中银消费金融连续三年法律诉讼量均超过10000件,2020年涉及法律诉讼15262件。
值得关注的是,中银消费金融存在收取“贷款动用费”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不支持该项借款算入本金之中。
以2021年1月20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2017年5月,借款人陈某与中银消金签订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贷款用途为家装,贷款使用期限为自实际放款日起36个月,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为1.5%,贷款时收取动用金额的3%作为贷款动用费,该动用费在贷款发放后从陈某账户中自动扣收,金额为6000元。
法院指出,庭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未对该贷款动用费的用途作出明确合法的解释,而作为借款人的陈某实际上并未能足额支配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故应当以中银消金向陈某实际交付的194000元确定为借款本金数额。
在另外一则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借款合同约定的滞纳费性质实为违约金,如果按照合同同时收取滞纳费和约定的利息,两项费率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明显过高。对此,中银消费金融将借款息费调整为自借款人逾期之日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收利息和滞纳费。
在大量上诉的同时,2020年中银消费金融的业绩表现并不乐观。财报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银消费金融实现营业收入21.3亿元,净利润1.01亿元,仅为2019年全年净利润6.59亿元的15%。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银消费金融总资产为312.17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5.12%,总负债为231.75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7.21%,资产负债率为74.24%,较2019年末的75.91%略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