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投资者诉罗平锌电(00211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事实、“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争议焦点及被告罗平锌电应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说明。
据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21日,罗平锌电被曝出堆存含铅废渣数量实际远超10万吨,重金属污染隐患问题突出,而早在2016年公司就被有关机关督查要求整改。
2018年6月27日,罗平锌电发布《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显示,罗平锌电经自查发现自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间,公司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被要求整改等情况而未进行公司信息披露,当日股票下跌5.33%。
2018年9月12日,证监会对罗平锌电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及未及时披露多项行政处罚情况,证监会认定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对罗平锌电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一审法院昆明市中院认定,本案所涉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30日,揭露日为2018年6月21日,基准日为2018年8月2日,基准价为9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罗平锌电提出原告投资者损失系由一定程度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抗辩理由。昆明市中院最终判定,本案中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案涉股票罗平锌电与同一时期的深证综合指数以及其所在的有色金属板块指数均存在整体下跌,与股市整体下跌走势基本相符,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损失的30%是由于系统性风险所致,该部分予以扣除,其余70%应由被告罗平锌电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昆明市中院认为,时任罗平锌电董事长的杨建兴,是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且对临时报告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依法应当与罗平锌电对原告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罗平锌电发布了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据公告显示,因证券虚假陈述,158名投资者对罗平锌电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下达判决,158名投资者中有6名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均为判决投资者胜诉。但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罗平锌电与上述6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已根据协议向6名投资者支付和解款项共计约为113.98万元(含诉讼费)。
据代理罗平锌电投资者维权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介绍,此次投资者诉罗平锌电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示范判决案件审理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刘鹏律师表示,法院判决罗平锌电赔偿投资者约70%的损失,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罗平锌电,并在2018年6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征集。
该案索赔时效将于2021年9月14日届满,留给受损投资者们的时间已不足9个月。刘鹏律师提醒投资者注意,一旦案件诉讼时间到期后,投资者将失去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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