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2月3日,上交所公告称,为规范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的
“看门人”职责,上交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
《现场督导指引》总结了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已有的现场督导实践,并将已有的做法制度化、公开化。其中,明确了现场督导对象及确定标准,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现场督导撤回项目的后续监管,并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着重明确了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以保荐机构为主,但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二是明确交易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现场督导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撤回的项目,如该项目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将在受理后直接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安排,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