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 赵超/文
2021年3月2日,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获得证监会同意。
《电鳗快报》注意到,致远装备2019年收购的苏州致邦持续亏损,持续拖累公司业绩。该笔300万元的收购,商誉超千万元,而在2020年3月还未减值的商誉,却在2020年6月份突然全部计提减值。此外,苏州致邦2019年9月份,净资产还为-1042.17万元,但到了当年低就变为2355.39万元,可谓魔幻。
此外,致远装备控股股东长春汇锋存在不支付加班费压榨员工、环保等问题。而公司实控人更是曾被追债、强制执行多年。
收购资产埋雷 商誉魔幻变化
《电鳗快报》注意到,致远装备2019年收购的苏州致邦持续亏损,持续拖累公司业绩。
虽然公司IPO注册申请获得审核同意,但致远装备收购苏州致邦形成的商誉,仍受到质疑。
致远装备2019年9月以300万元收购苏州致邦100%股权,产生商誉1342.17万元,并于2020年6月全额计提了减值。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要求致远装备代表说明:确认的商誉金额超过收购对价4倍的具体依据;2019年12月31日该商誉未计提减值的具体依据。
2019年9月,致远装备以300万元对价收购苏州致邦100.00% 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日,苏州致邦100%股权对应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42.17万元,收购形成合并商誉1342.17万元。
截至2019年12 月31日,经过评估人员测算,苏州致邦纳入评估范围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合计为3697.56万元,该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为3831.15万元,评估增值133.59万元,增值率为3.61%,不存在商誉减值迹象。
2020年3月31日,致远装备采用同样方法对商誉进行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而在2020年6月,全额计提了减值。
《电鳗快报》注意到,2018年至2020年一季度,苏州致邦营业收入分别为55.60万元、520.04万元、85.75万元,净利润分别亏损645.96万元、1298.65万元、185.25万元。同期,该公司净资产分别为-345.96万元、2355.39万元、2170.14万元。可以看出,2019年,苏州致邦净资产同比大幅增加。
“苏州致邦成立时间较短,处于业务发展初期,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规模较小,尚未覆盖其生产及日常管理成本,目前处于亏损状态。”致远装备解释称,但由于LNG储罐行业具有较好的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收购苏州致邦符合公司的长期经营规划。
致远有限收购苏州致邦股权前,苏州致邦系江苏鸿昌100.00%控制的子公司。
致远装备与江苏鸿昌协商决定以实收资本为苏州致邦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未进行资产评估。收购时点,苏州致邦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为2221.03万元,总负债为3263.20万元,净资产为-1042.17万元。收购日期为2019年9月。
而在2019年底,苏州致邦净资产却变为2355.39万元。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致远装备收购苏州致邦,不仅商誉存在蹊跷,持续拖累公司业绩,净资产在2019年下半年经历了魔幻之旅。
控股股东压榨员工 环保违规
《电鳗快报》注意到,致远装备控股股东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简称长春汇锋)存在不支付加班费压榨员工、环保等问题。
天眼查显示,2017年9月19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长人社监罚字[2017]30013号》显示,长春汇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超工时用工、未支付加班费。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至2020年一季度,致远装备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合计分别为402.93万元、420.26万元、639.69万元和166.48万元,占各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3.97%、9.64%、4.85%和5.34%。
同年8月,长春汇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长春汇锋处以罚款4万元。
请问,长春汇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超工时用工、未支付加班费,涉及多少员工?致远装备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为了粉饰利润?
实控人被追债多年
《电鳗快报》注意到,致远装备实控人被曾被疑似长春市财政局旗下担保公司,追债多年。
本次IPO发行前,致远装备实际控制人张远、王然、张一弛共同控制公司97.00%的股权。
2016年9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6)吉0105执557号)显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张一驰、张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6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66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直到2018年8月发布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结案通知书》显示,该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股份公司、张远、张一驰、张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660号执行证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同样,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张一弛、张玉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408号执行证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张一弛、张玉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还款能力。
到了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19)吉0182执恢552号)显示,该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张一弛、张玉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天眼查显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长春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实控人疑似为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汇锋、张远、张一弛曾多年无力偿还借款的原因是什么?
针对上述问题,《电鳗快报》向致远装备发送邮件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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