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了今年银行业首张“千万级”罚单。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被罚超4000万人民币。
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公布了一张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琼汇检罚〔2021〕2号)。决定书显示,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等违法事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被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4266.16万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根据外汇管理局披露的信息,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据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同时,第二十七条要求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另外,该罚单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具体为: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共开出了2张罚单,而这2张罚单均被国开行海南省分行收入囊中。
今年年初,因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等违法事实,该行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如此算来,国开行开年以来已被罚超43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开发性金融机构。
据其2019年年报数据,国开行2019年末总资产165046亿,总负债151108亿,净利润1185亿,净利润较2018年末增长5.7%。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该行不良贷款率曾在2017年有所下降,而后又有持续走高的趋势。但截至2019年末,不良贷款率一直维持在1%以下,2019年末为0.95%。
(图片来源:国家开发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