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联建光电(300269)虚假陈述案近日又迎来新情况。
记者从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处了解到,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件再度中止,原因是联建光电诉证监会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尚未判决,其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必须以上述行政案件最终二审结果为依据,所以深圳中院裁定中止审理。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需要耐心等待。
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件此前已有过中止情况的发生。联建光电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原本可以在处罚下达后,正式受理投资者索赔案件并安排开庭审理。但是公司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并对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致使受损投资者维权之路按下暂停键。直至2020年12月,投资者诉联建光电证券索赔案才首次开庭审理。
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目前虽再次被中止,但公司在最近一次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19年底涉及的投资者诉讼中除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之外所涉及的诉讼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6500万元。刘鹏律师表示,鉴于该案诉讼时效到2021年12月21日届满,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积极参与索赔。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刘鹏律师表示,联建光电索赔时段暂定为: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含当天)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于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联建光电于2021年3月8日晚间发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称,此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8.62%。
然而次日,深交所向联建光电发关注函,对其股权激励计划表示关注。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按前述口径计算2020年营业收入指标时剔除的经营主体名称,相关经营主体剥离时间,是否考虑内部交易抵消的影响;请补充说明若考核期内新增或减少合并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是否需要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方式及合规性。
业绩方面,联建光电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4亿元-3.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3.4亿元-4.6亿元。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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