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择日宣判新纶科技一审开庭结果 适格投资者可及时参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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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1
18:4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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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深圳市中院针对59名原告投资者诉新纶科技(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及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双方在庭审中主要针对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该如何确定?2、原告投资者损失与被告新纶科技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有因果关系?3、本案中系统性风险是否应当扣除?扣除的标准是什么?4、被告二至被告二十的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部分原告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的收益,是否应当扣除?

在庭审中,原告投资者主张: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即新纶科技2016年年报的首次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即新纶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期;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基准价为5.39元,投资者损失计算应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但被告新纶科技对原告主张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均不认可,被告认为实施日应该为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准日为2019年5月8日。被告同意采用先进显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但认为本案存有系统性风险,且系统性风险能够量化,投资者损失不止是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庭审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另据法院通知显示,深圳市中院已依照相关规定选定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为示范性案件。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其他同类型平行案件可参照示范判决的标准更快捷的获得调解或判决。因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醒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此次法院判决情况,尤其是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比例。

刘鹏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含当天)期间买入新纶科技,且于2019年6月26日(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5月8日届满。

业绩方面,新纶科技由于连续三年财务造假,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988.08万元、-3344.27万元,较上年(调整后)分别减少96.58%、115.01%。而据新纶科技近期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营业总收入约为21.77亿元,同比下降34.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为12.6亿元,同比下降12848.83%。其中,大幅计提商誉、转让股权、对口罩设备进行减值准备、重组损失是造成2020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但在此后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中,新纶科技表示,一季度公司预盈600万元至900万元,同比增长114.90%至122.35%,上年同期亏损4026.37万元。其盈利原因是受益于消费类电子市场的增长,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电子功能材料产品海外订单同比大幅增加。此外,公司的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产品订单同比增长200%,利润同比得到了较大改善。

新纶科技的业绩转好,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刘鹏律师就新纶科技目前的状况表示,满足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应及时参与维权。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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