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 赵超/文
2020年营业收入为381.55亿元的海通证券(600837.SH),近期频频被处罚。在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予以警告,海通证券及子公司海通资管,又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电鳗快报》注意到,因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等问题,海通证券拟被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
同时,因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等原因,海通资管拟被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
多项违规被处罚
2021年3月24日,海通证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经查,海通证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同时,海通证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此外,海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海通证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责令暂停海通证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电鳗快报》注意到,在境内债券融资业务方面,2020年上半年,海通证券债券承销业务中:主承销信用债券439期,同比增长44%,主承销金额2259亿元,同比增长26%;债券业务各项排名均处于行业前列,其中债券承销金额排名取得历史最佳成绩,为全行业第四;作为传统优势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家数和金额均排名第三,企业债承销金额排名第一。
在境外债券融资业务方面,2020年上半年,海通国际累计完成100单债券发行项目,在中国风险全球金融机构排名第二。
同时,海通证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子公司债券交易管控存明显漏洞
海通证券子公司海通资管,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
经查,海通资管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
海通资管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拟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海通证券2020年半年报,海通资管资产管理总规模2717 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1866 亿元,占比提升到了68%,净收入8.68亿元。
《电鳗快报》注意到,2021年1月8日,海通证券就公告称,据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开展的自律调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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