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0)(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公告称,亚太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于4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此前,亚太药业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立案调查。
此次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披露的违法事实与之前下达的事先告知书内容一致,主要是其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进行虚增利润,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披露。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三年间,上海新高峰虚增利润分别为3351.73万元、7370.78万元与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利润的11.65%、31.08%、27.7%。
但行政处罚决定略有所不同,此次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综合考虑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免除对这三位时任独立董事的处罚。
此外,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余15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与此同时,由于任军及陈尧根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二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对于亚太药业一案,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骆意律师向记者表示,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并在2020年1月2日收盘仍持该股或2020年1月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33033)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征集。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27日,亚太药业公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488.5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41%;营业利润5108.9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2.66%;利润总额2839.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727.5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42%。亚太药业业绩扭亏为盈,主要是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
实习生 钱晨 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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