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称,湖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文耀清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文耀清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实际上,4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已经公布了文耀清被“双开”的消息。消息指出,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文耀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串供堵口,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带彩娱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银行贷款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违规处置银行抵债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湖北省纪委监委指出,文耀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党性原则丧失,把国家赋予的金融管理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贿受贿,擅权滥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文耀清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简历显示,文耀清于1965年12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其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任招商银行宜昌支行行长;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宜昌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湖北银行行长助理兼宜昌分行行长;2012年2月,任湖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