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据悉,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方面,银保监会指出,《办法》首先界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其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其次,《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再次,还提出了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等要求。
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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