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快报》 赵超/文
将“以中小企业投行及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能型券商”作为定位的东北证券(000686.SH),却因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而被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电鳗快报》注意到,东北证券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速超30%,但2021年一季度,该数据大幅下滑至1.39%。
未充分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
5月29日,东北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18如意01回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二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偿债计划的变化情况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逾期有息债务的进展情况等事项。
东北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净利润增速下滑
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大零售业务、大投行业务、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东北证券,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速超30%,但2021年一季度,该数据大幅下滑至1.39%。
2021年第一季度,东北证券营业总收入同比下滑28.20%至12.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1.39%至3.3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1.04%至3.33亿元。
2020年度,东北证券营业总收入同比下滑17.06%至66.1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32.40%至13.33亿元。以中小企业投行及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能型券商,是该公司的定位。
东北证券依托齐全的业务资质,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大零售业务、大投行业务、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四个板块。
东北证券大零售业务包括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截至2020年报告期末,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27.61亿元,相比报告期初下降28.80%,总体存量项目的履约保障比例为149.35%。
2020年,东北证券承销保荐业务聚焦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领域,完成保荐项目4个,其中配股项目1个,非公开发行项目1个,可转债项目1个,精选层项目1个;已过会待发行的项目5个,其中创业板IPO项目2个,再融资项目2个,精选层项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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