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9 日消息,微信公众号“网络法实务圈”发表了一篇题为《伪装消费者恶意评价侵犯小米名誉权 (附判决书全文)》的文章,作者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琼飞律师。
据了解,本案被告购买了两单小米 10 至尊纪念版手机,在一台手机使用时间不足一天,另一台未拆封的情况下,被告作出“用了一个礼拜了,死机了七八次,玩手机发烫起码 50℃, 充电速度虽然很快,但是耗费的电量也很快,两个小时就没有电了”和“手机质感一般般,续航不太好,用了一个礼拜了,发烫严重,很卡顿,拍照不清楚,充电慢,手机不防水”的 2 条评价。
小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即删除其京东 PLUS 账号 "jd_ 983687474”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京东平台发布的关于小米 10 至尊纪念版手机的 2 个订单的用户评论内容;2. 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及京东平台小米 10 至尊纪念版手机的商品评论区连续刊登三十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0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00000 元,合计 1000000 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评价系被告针对小米 10 至尊纪念版手机进行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虚假评价,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被告陈述其只拆封了其中一台手机,并于收到手机的当日以原价转手出售一台,过了一两日又将另外一台手机以原价出售,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的消费习惯,被告具有贬损小米公司产品的主观故意;再次,被告所发布的虚假商品评价后被微博博主、微信用户等进行转发传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虚假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
对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京东账号“jd_ 983687474”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京东平台发布的关于小米 10 至尊纪念版手机的 2 个订单的商品评价内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 2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0000 元;四、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