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前次被行政处罚不到三年,6月9日,ST浩源(002700)再次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已是ST浩源第二次因公司信披违规遭处罚。
2018年11月,新疆证监局向ST浩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证监局认定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具体为,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
基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新疆证监局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款,罚款金额总计131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经新疆证监局查明,ST浩源涉嫌存在以下三项违法事实:一是,ST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均构成关联关系;二是,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1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三是,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基于上述违规情况,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鉴于证监会已经向ST浩源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有权向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因ST浩源前后两次被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索赔时段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18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
针对ST浩源第二次违规情况,其索赔时段为: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二级市场方面,ST浩源长期震荡走低。截至16日收盘,ST浩源报收4.00元/股,最新市值16.90亿元,远低于行业平均市值80.94亿元。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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