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盾资产涉嫌净值造假,托管人中泰证券或难以全身而退

观点
2021
07/08
22:4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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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盾资产涉嫌净值造假事件持续发酵。

据券商中国消息,兴盾资产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兴盾期权套利1号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已于2019年提前清算,净值归零,导致投资者百万本金化为乌有。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兴盾期权套利1号的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针对中泰证券在此事件中所涉及的责任,蓝鲸财经记者采访了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汉京琳律师。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在“兴盾期权套利1号”事件中是较难全身而退的。”汉京琳律师说。

中泰证券在6月18日对券商中国记者的回应中表示,产品运作到清算过程中,作为托管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对于管理人可能出现的发送虚假净值给投资者情况,中泰证券表示,托管机构没有责任,因为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通常大家对于基金管理人具有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存在任何疑问的,但是基金托管人是否有这方面义务,或者说要披露到什么程度往往不是很明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基金管理人外同样包括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有义务进行复核确认。所以说作为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在‘兴盾期权套利1号’事件中是较难全身而退的。”

汉京琳律师称,近年来随着基金产品暴雷现象的增多,投资者将承担托管义务的基金托管人一同列为被告的案件也比较常见。从过往的案例来看,托管人往往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在一定比例内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形式主要是包括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补充赔偿责任,视具体个案情况而定。

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汉京琳律师表示,基金托管人需要与基金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净值信息等数据,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当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形成托管报告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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