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ST辉丰(0024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起波澜。根据公布的最新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针对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ST辉丰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信息披露行为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20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1日,系认定事实错误。2、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投资决策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推定二者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损失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错误。4、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认定错误。
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院对原告许某等230人诉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ST辉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涉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策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应当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其中224名投资者投资损失总计8719.92万元,驳回另外6人的诉讼请求。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投资者的诉求基本得到了法院支持。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虽然目前ST辉丰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不影响投资者向公司继续诉讼索赔。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违法一旦坐实,投资者只要满足索赔区间(时间段)即可参与维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及相关司法解释,ST辉丰索赔区间具体为,凡是于2017年0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而亏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ST辉丰遭投资者索赔诉讼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业内人士表示,本案判决生效后,后续针对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法院将可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这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化解提供了范本。
除了面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的索赔外,ST辉丰还要应对令人堪忧的业绩。2018年至2020年,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47亿元、-5.04亿元和-2.91亿元。据ST辉丰《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1302.62万元;但公司预计2021年1月至6月经营业绩将大幅度扭亏为盈,预计归母净利润6亿元至7亿元,较上年同期至少增长1341.17%。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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