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银行、保险、券商后,基金管理公司也即将迎来声誉风险管理规定!
为引导基金管理人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基金业协会近日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募基金公司征求意见。
《指引》对声誉风险做出明确定义,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因自身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遵循风险管理“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匹配性”四项原则,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制度体制,制定并持续完善符合其战略目标、业务特点、产品或投资组合规模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原则、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利于防范、管理声誉风险的要求。
在组织架构上,《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定专门部门或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该《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官方宣传平台建设,识别和收集内外部信息,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理声誉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置新闻发言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声誉风险意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和其他行为准则,主动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声誉。
该《指引》还显示,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据基金业协会通知显示,近年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媒体多元化,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些金融机构触发声誉事件,引发一定社会舆论,进而产生声誉风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与社会公众、媒体等联系紧密,行业的发展依赖于持续良好的声誉,行业舆情管理、声誉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8月10日反馈结束。